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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式、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农业制服着装管理
条 为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队伍形象,统一和规范农业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执法识别服装是指按照《上海市农业执法识别服装配置标准》配备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鞋及其他等。
第三条 农业执法识别服装的配发对象为区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市级农业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执法人员。市级农业执法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或受市农委委托行使执法职能的机构。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
第四条 每位农业执法人员执法识别服装配发标准:
(一)春秋装:春秋西装2套、内衬衣2件,执勤服2套、执勤帽2顶;
(二)夏装:夏季长袖衬衣2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长裤3条;
(三)冬装:毛衣2件,防寒大衣1件;
(四)鞋: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五)其他:领带2条,皮带2根。
区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中已配置执法制服的人员执法识别服的配发数量可酌情减少。市级农业执法机构已配置执法制服的人员按原有制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业执法识别服装的换发周期为:
(一)春秋装每2年换发一次,冬装每3年换发一次,夏装每年补换;
(二)单皮鞋每2年换发一次;棉皮鞋每3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皮带每2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工作时、开展执法活动时(暗访除外)、参加重大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着执法识别服装,保持仪容严整。在非工作时间,应做好执法识别服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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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业执法人员要保持执法识别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定。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农业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在服装左上方佩带农业部确定的农业执法标识。
第八条 农业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农业执法识别服装,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农业服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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